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实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
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任务”。
3、《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15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关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1.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单位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试验的组织;
2.具有法人资格;
3.有固定科研生产场所、检验检测手段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建立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6.军标体系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或现场。
注明:军用产品也包括:硬件、软件、服务、流程性服务
申请准备材料
1、申请书X份、合同XX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清晰)1份盖公章扫描页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清晰)1份盖公章扫描页
4、资质(清晰)盖公章扫描页注:此项视具体情况而定
联系方式:010-89512597 13391636075
联系人:赵老师